法人结算原则

1、结算参与机构仅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可利用账户于资金交收;

2、结算参与机构同时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与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时,账户不仅可以用于负责担保交收业务及交易所场内证券发行资金交收,还可以代收代付业务的交收。

法人的特点

1、它是被法律认可的社会组织人格化,会根据法律而生产与消亡,而非生命体;

2、法人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为单个的民事主体,而法人为集合的民事主体;

3、法人是根据法律法规成立的,应当拥有独自的名称、住所、财产等,而且法人的成立应当由相关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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